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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投资:长江投资公司章程(2023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3-12-13

长江投资:长江投资公司章程(2023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自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公司章程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党组织

  第一节 党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二节 党组织的职权

  第三节 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  则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97〕36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13229432XE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11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7〕
515、516 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1998 年 1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Y.U.D.Yangtze River Investment Indust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 1500 号,邮编:20012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527.037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上海,面向长三角,以跨区域的产业服务和
资本辐射功能,创新发展,促进长江沿岸地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为股东谋利,使公司在资金运用、人才培育、企业管理、经济效益上创一流水平。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
专项审批外),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仓储,物业管理(以上涉及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 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壹亿贰仟伍佰万
(125,000,000)股,其中向发起人发行捌仟伍佰万(8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具体为:

  [发起人长发集团公司认购陆仟玖佰万捌仟六佰(69,008,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5.21%;

  发起人长发集团宁波商城有限公司认购捌佰叁拾陆万陆仟肆佰(8,366,4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6.69%;

  发起人长发集团南京公司认购陆佰玖拾捌万陆仟叁佰(6,98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59%;

  发起人长发集团重庆公司认购贰拾壹万贰仟玖佰(212,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17%;

  发起人武汉长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认购肆拾贰万伍仟捌佰(425,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34%。]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叁亿陆仟伍佰贰拾柒万零叁佰柒拾(365,270,37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叁亿陆仟伍佰贰拾柒万零叁佰柒拾(365,270,370)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所持股份的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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