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 2020-009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第 2 次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020 年第 2 次例会根据《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董事长刘绍勇召集,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在东
航之家召开。
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副董事长李养民,董事唐兵、王均金和独立董事邵瑞庆、蔡洪平、职工董事袁骏现场参加了会议,独立董事林万里、董学博视频连线参加了会议。参加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绍勇主持,参加会议的董事经过讨论,一致同意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国内和国际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师的议案》,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国内(A 股)、
美国(ADR)财务报告审计师以及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聘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香港(H 股)财务报告审计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审计师 2020年度审计服务酬金。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表决情况: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议案》,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的内容请见附件 1)。
(表决情况: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新一期 DFI(Debt Financing Instruments,债务融资工具)
的议案》
1. 同意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新一期发行 DFI 资格,发行品种包括超短
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200 亿元(余额),有效期两年,发行方式可分次滚动发行;
2.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和/或副董事长处理发行 DFI 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发行数量、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期限、评级安排、筹集资金运用、承销安排等与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表决情况: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成立日本分公司的议案》,同意成立日本分公司,并授权公司总
经理负责实施相关工作。
七、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公司 2019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法治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报告》
1.同意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将 2019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A 股)和 2019 年度业绩
公告(H 股)连同第 1 项审议通过的 2019 年度财务报告一起分别在上海和香港两地同时
上网披露;
2. 同意将《董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详情请参见公司《东方航空 2019 年度报告》第四节“经
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和第八节“公司治理”之第三、四部分“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为了让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分享公司经营成果,董事会建议公司 2019 年度
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5 元(含税);按照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已发行总
股本 16,379,509,203 股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约人民币 8.19 亿元;以人民币向 A 股股东支
付,以等值港币向 H 股股东支付。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补充日常运营资金及用于债务偿还,该部分资金的运用将有助于公司优化债务结构,保障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表决情况: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议案》,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内容请见附件 2)。
(表决情况: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董事长发布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
(表决情况: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1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
发行本公司债券的一般性授权议案说明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本公司债券的一般性授权具体内容如下:
同意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条件下,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可发行债券额度范围内,以一批或分批形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1. 债务融资工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境外人民币或美元及其他币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永续债,或其它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其它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即可发行的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但是,本授权项下所发行的债券及/或所采用的债务融资工具不包括可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
2. 发行主体:公司和/或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具体发行主体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需要确定。
3. 发行规模: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未偿还余额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可发行债券额度范围内,根据本授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4. 期限与品种:除永续债之外,最长不超过 15 年,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
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5. 募集资金用途:预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和/或项目投资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资金需求确定。
6. 授权有效期:自本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
如果公司董事会及/或其转授权人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或登记的,则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发行。
7. 担保及其他安排:根据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及发行需要依法确定担保及其它信用增级安排。
8. 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认购条件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
9. 对董事会的授权
他市场条件:
(1)确定每次发行的发行主体、种类、具体品种、具体条款、条件和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实际总金额、币种、发行价格、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时机、期限、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评级安排、担保事项及其他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筹集资金运用、承销安排等与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就每次发行作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及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代表公司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发行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签署与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办理发行、存续期内安排还本付息、交易流通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3)在公司已就任何发行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
(4)如监管部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在公司董事会已获授权范围内,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当时的市场条件对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在发行完成后,决定和办理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上市的相关事宜。
(6)根据适用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批准、签署及派发与发行有关的公告和通函,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在债券存续期间,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币种结构、利率结构。
(8)将上述事宜转授权给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人选。
附件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
发行本公司股份的一般性授权议案说明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本公司股份的一般性授权具体内容如下:
(a)在依照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无条件及一般性地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管理层,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公司特定需要、其它市场条件以及以下条件全权办理本公司股份发行的相关事宜:
(i) 董事会批准本公司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
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或处理的本公司内资股(「A股」)及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数量各自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时本公司该类A股及H股的20%,并在本条第(iii)项所述前提下,在该限额内,对发行、配发或处理的A股及/或H股股份数量做出决定;
(ii) 董事会制定并实施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的新股类别、定价方式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以及募集资金投向等,决定发行时机、发行期间,决定是否向现有股东配售。
(iii) 董事会批准、签订、修改及作出或促使签订、作出及修改其认为与根据上文所述行使一般性授权而发行、配发或处理任何A股及/或H股有关的所有文件、契约及事宜;及
(iv) 董事会仅在符合(不时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