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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稀土: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9-10-28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包钢稀土 编号:(临)2009—017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于2009 年10 月16 日以书面送达和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
    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09 年10 月
    27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3 人,实到董事12 人,
    独立董事胡玉林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授权委托独立董事吴振平
    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常年法律
    顾问王勇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通过《2009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通过《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因独立董事胡玉林、李含善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
    广泛征求意见,提名李保卫、裴治武接替胡玉林、李含善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职务。李保卫、裴治武个人简历见附件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见附件二,李保卫(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见附件三,裴治武(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四。
    表决结果:同意1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包钢稀土 编号:(临)2009—017
    三、通过《关于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
    告》
    《关于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详见
    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统一融资、协调使用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贷款成本,同时加强对下属子公司的
    贷款管理,公司拟建立向金融机构统一融资、协调使用的制度,即下
    属子公司每年初提出资金需求计划报母公司,母公司视情况利用自身
    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统一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然后按同一利率
    转借给下属子公司使用。具体贷款转借事项由母公司董事会审批。为
    控制贷款风险,公司将要求使用贷款的下属子公司与母公司签订担保
    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1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五、通过《关于向稀土研究院转让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
    责任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突出公司全资子公司稀土研究院在包钢稀土产研结
    合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稀土研究院的发展实力,包钢稀土将把持有
    的另一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
    (截至2009 年9 月30 日,磁材公司净资产155,386,653.86 元,其
    30%的股权对应资产为46,615,996.16 元)转让给稀土研究院,并相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包钢稀土 编号:(临)2009—017
    应增加包钢稀土在稀土研究院的投资。
    表决结果:同意1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上述第二、四项议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 年10 月27 日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包钢稀土 编号:(临)2009—017
    附件一:李保卫、裴治武个人简历
    李保卫,男,1960 年6 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教授,博士
    生导师。1982 年毕业于西北大学理论物理专业,2002 年毕业于北京
    科技大学钢铁冶金专业,获博士学位。1982 年7 月至1997 年2 月在
    原包头钢铁学院基础部、冶金所任讲师;1997 年12 月至1999 年3
    月任原包头钢铁学院冶金所副所长、所长,期间曾于1993 年9 月至
    1995 年3 月、1997 年3 月至1997 年12 月、1998 年3 月至1998 年
    11 月作为访问学者三次赴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从事科研工作;1999
    年3 月至2003 年6 月任原包头钢铁学院院长助理、副院长;2003 年
    6 月至2008 年9 月任内蒙古科技大学任副校长、校长。现任内蒙古
    科技大学党委书记、校长,是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首批“国
    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裴治武,男,1955 年7 月出生,理学硕士,研究员。1973 年至
    1978 年在吉林省辉南县楼街公社下乡;1978 年3 月至1982 年1 月在
    吉林大学无机化学专业学习,获理学学士学位;1982 年2 月至1985
    年1 月在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学习,获理学硕士学位;1985
    年至2001 年在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任实习研究员、助理研
    究员、副研究员,期间曾于1993 年4 月至1994 年4 月作为访问学者
    在荷兰Utrecht 大学从事科研工作,1994 年10 月至1995 年10 月在
    香港城市大学进行合作研究;2001 年至今任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
    研究所研究员。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包钢稀土 编号:(临)2009—017
    附件二: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现就提名李保卫、裴治武为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内蒙古
    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
    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内蒙古包
    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
    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符合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内蒙古包钢稀
    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稀土
    (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稀土
    (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包钢稀土 编号:(临)2009—017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内蒙古包钢稀土
    (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
    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
    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中纪发[2008]22 号)的规定。
    包括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
    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内蒙古包钢
    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 号)第一条规定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09 年10 月27 日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包钢稀土 编号:(临)2009—017
    附件三: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声 明
    声明人李保卫,作为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
    何影响本人担任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内蒙古包钢稀土
    (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稀土
    (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稀土
    (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内蒙古包钢稀土(集
    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
    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证券代码:6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