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1999年10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配股方案经中国证监会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呼证监发字 [1999]24号文初审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16号文核准。《配股说明书》刊登于2000年2月23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将本次配股方案的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1、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7.60元;
3、配股比例:
以本公司现有总股本36449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
4、股权登记日和除权基准日
股权登记日:2000年3月8日
除权基准日:2000年3月9日
5、配售对象:
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配售。
6、配股缴款时间:
配股缴款起止日期为2000年3月9日至2000年3月22日止,逾期未缴视为自动放弃配股(期内券商营业日)。
7、缴款地点:
社会公众股股东(含高管人员持股)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公司营业柜台办理缴款手续。
8、缴款办法:
(1)社会公众股股东(含高管人员持股)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认购本次应配股份的全部或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东(含高管人员持股)认购应配股份时,填写“稀土高科配股”买入单,申报代码为“700111”,每股价格为7.60元人民币,配股数量的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乘以配售比例(10:3)后取整数,不足一股的部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2)国有法人股股东缴款直接到本公司办理。
(3)逾期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含高管人员持股)的配股部分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予以包销。
9、本次获配股票中可流通部分上市交易时间将于配股结束、刊登股份变动公告后,另行公告。
10、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本公司证券部
电话:0472-5139097
联系人:陈秀昆、马利军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情况,请查阅2000年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本公司《配股说明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