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届十二次董事会说明性公告
本公司1999年度临时股东大会调整了公司一届十一次董事会提出的配股价格议案,经占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法人股东(嘉鑫有限公司)代表和部分股东提议,审议通过了新的配股价格议案,为此,公司董事会就此事作以下说明:
1、公司董事会在1999年8月30日在包钢宾馆召开的一届十一次董事会,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6人,3名未到董事均授权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表决权,会议作出了配股价格暂定为5-7元/股的议案。
2、1999年10月6日在包钢宾馆召开的公司99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上对配股价格暂定为5-7元/股的议案,与会代表以0股同意,0股弃权,252595100股反对(占与会代表股数的100%)否决了一届十一次董事会提出5-7元/股的配股价格议案。
3、鉴于公司第二大股东嘉鑫公司(持有本公司总股本的13.44%)和部分股东提出调整配股价格的提案,本公司董事会当即召开了临时董事会,全体监事列席会议,会议认真讨论了嘉鑫公司调整配股价格的提案,同意将该提案提交99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临时股东大会上,以252595100股同意,占到会股东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一致同意将配股价格由5-7元/股调整到6-10元/股,董事会又与配股承销商协议,也同意将配股价格调整为6-10元/股。特此说明。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