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对雷斌先生有关材料的审查,我们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况,雷斌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我们同意聘任雷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签名:
唐国琼 吴 越 盛 毅
202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