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 0565 号
致: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电力”或“公司”)签订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李爱淋律师、陈炳权律师出席了明星电力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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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分
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 9 点 00 分;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四川省
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 56 号,明星康年大酒店 27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更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2021 年 10 月
2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核对,确认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持有股份数。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数据,确认了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人数及持有股份数。
上述现场和通过网络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代理人人数共 14 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132,690,6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4856 %。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补选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01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何浩先生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