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广州发展 股票代码:600098 临 2022-004 号
企业债券简称:G17 发展 1 企业债券代码:127616
公司债券简称:21 穗发 01、21 穗发 02 公司债券代码:188103、188281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3475 号),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广州发展”)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817,858,967
股,每股面值 1.00 元/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43 元/股。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5,258,833,157.81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 民币 20,533,646.1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238,299,511.62 元。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审验,并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 ZC1048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发展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粤海(番禺)石油化工
储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发展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发展
宝珠能源站有限公司、广州发展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1年 12月31日前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
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华夏支行(以上银行简称“开户行”)及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署《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各开户银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开户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截止2021年12月31
日专户余额(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1050100100445718 4,552,168,103.78
广州发展集团股 广州环市东支行
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44050186320100004290 -
公司广东省分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810000010120100525918 -
广州分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810000010120100528813 -
广州分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810000010120100528782 -
广州燃气集团有 广州分行
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810000010120100529106 -
广州分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810000010120100528948 -
广州分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810000010120100529075 -
广州分行
开户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截止2021年12月31
日专户余额(元)
广州发展液化天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然气投资有限公 广州分行 120920872810111 -
司
粤海(番禺)石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油化工储运开发 广州分行营业部 9550880066396100128 -
有限公司
广州发展电力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44050186320100004272 -
团有限公司 公司广东省分行
广州发展宝珠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44050186320100004273 -
源站有限公司 公司广东省分行
广州发展新能源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05871244000005832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华夏支行
注:公司根据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情况,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使用募集资金 69,000 万元
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发
展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粤海(番禺)石油化工储运开
发有限公司、广州发展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发展宝珠能
源站有限公司、广州发展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
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作为乙
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李庆利、艾立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1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