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广州发展 股票代码:600098 临 2021-021 号
企业债券简称: G17 发展 1 企业债券代码:127616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27,259,986 股限制性股票,
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2,726,196,558 股的 0.9999%。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发展”、“公
司”,证券代码:600098)于 1997 年 6 月 23 日发行 10,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于 1997 年 7 月 11 日设立,并于同年 7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广州市天河
区临江大道 3 号 30 楼、31 楼自编 B 单元、32 楼自编 A 单元。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能源(电力、煤炭、 油品、天然气、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综合能源业务)、节能、 环保等业务的投资、管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物资、设备、
产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物流业、城市公
用事业、工业、商业的投资和管理。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
专营专控项目除外)。与主业相关的金融服务业。融资租赁业。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财务指标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营业收入 29,534,215,007.20 25,981,687,093.53 24,651,887,806.2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05,540,170.59 701,009,870.86 678,545,285.7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735,144,777.38 685,740,772.06 641,840,411.13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7,142,645,622.44 16,307,774,175.24 16,022,626,419.64
总资产 42,385,420,110.19 38,462,366,261.86 38,549,382,719.7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959 0.2571 0.248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76 4.34 4.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4.34 4.24 4.14
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成员构成
序号 姓名 职务
1 伍竹林 党委书记、董事长
2 吴旭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3 李光 党委副书记、董事
4 张龙 董事
5 谢康 独立董事
6 马晓茜 独立董事
7 杨德明 独立董事
8 曾萍 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构成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张灿华 监事会主席
2 罗志刚 党委委员、工会主席、职工监事
3 苑欣 监事
4 张滔 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主任、职工监事
5 陈旭东 监事、总审计师、审计部总经理、监事工
作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吴旭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2 吴宏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 王铁军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4 乔武康 副总经理
5 马素英 总会计师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除本激励计划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27,259,986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999%,实际授予数量根据限制性股票实际认购额度在授予登记时确认。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02 人,包括公司的
核心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 事及按市国资委监管要求由组织任命管理的企业负责人,也 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 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当前公司总股
票数量(份)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核心骨干员工不超过 27,259,986 100.00% 0.9999%
202 人
合计 27,259,986 100.00% 0.9999%
六、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99
元。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60%,为 3.99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总额/股票交易 总量)之一的 60%,为 3.77 元/股。
七、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解除限售,限
售期分别为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
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
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在解除限售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
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
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二)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日起 60 个月内的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