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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93 沪市 退市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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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93:易见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试行)

公告日期:2021-12-03

600093:易见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试行) PDF查看PDF原文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职责,规范信息披露管理流程,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和质量,保证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公平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
东,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的关联方;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其他知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前述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

    公司应建立健全未公开信息保密措施,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
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协调实施的具体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对本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整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发展情况,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
披露事务;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职责,负责协调与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
构,在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及协调下,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董事会
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说明,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及监督机制;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了与投资者、证券机构、媒体等的
信息沟通方面的管理制度,遵循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了内部信息传递、披露文件资料的
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了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保管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治理;

    (五)环境和社会责任;

    (六)重要事项;

    (七)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八)优先股相关情况;

    (九)债券相关情况;

    (十)财务报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治理;

    (五)环境和社会责任;

    (六)重要事项;

    (七)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八)优先股相关情况;

    (九)债券相关情况;

    (十)财务报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
大幅变动的,应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
由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制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是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是定期报告的具体负责部门,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积极配合,确保公司的定期报告按期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合并汇总编制定期报告后,报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审核后,报送全体董事审阅,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的年度报告应组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 事对财务初步审计意见及涉及事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

                        通。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信息披露义务人须立即报告公司,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应当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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