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9 证券简称:人福医药 编号:临 2021-114 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公司”)控股股东武汉
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科技”)持有公司股份 485,126,3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71%。本次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后,当代科技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 373,967,393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77.09%,占公司总股本的22.90%。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接到控股股东当代科技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
本公司部分无限售流通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登记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解除质押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当代科技
本次解质股份(股) 13,400,000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2.76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82
解质时间 2021 年 11 月 23 日
持股数量(股) 485,126,309
持股比例(%) 29.71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股) 368,967,393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76.06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2.59
当代科技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将本次解除质押的部分股份再质押给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详细情况见下文。
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是否为 是否 占其所 占公司 质押融
股东 控股股 本次质押股 是否为 补充 质押起 质押到 质权人 持股份 总股本 资资金
名称 东 数(股) 限售股 质押 始日 期日 比例 比例 用途
(%) (%)
2021 年 办 理 解 兴业银行股份
当代 是 5,000,000 否 否 11 月 23 除 质 押 有限公司武汉 1.03 0.31 补 充 流
科技 日 登 记 手 分行 动资金
续之日
2、本次被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
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当代科技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本次解除质 本次解除质 占其 占公 已质 未质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押及再质押 押及再质押 所持 司总 已质押股 押股 未质押股 押股
名称 (股) 比例 前累计质押 后累计质押 股份 股本 份中限售 份中 份中限售 份中
(%)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比例 股份数量 冻结 股份数量 冻结
(%) (%) 股份 股份
数量 数量
当代 485,126,309 29.71 382,367,393 373,967,393 77.09 22.90 57,500,000 0 31,547,195 0
科技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控股股东未来半年和一年内将分别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
当代科技未来半年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 60,674,223 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12.5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72%,对应融资余额为 99,000 万元;未来一年内到
期(不含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 128,387,000 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26.4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7.86%,对应融资余额 169,080 万元。
当代科技本次办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主要是为了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
融资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还款资金来源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投资
收益等。目前当代科技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截止目前不存在偿债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当代科技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质押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等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质押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组成,不影响控股股东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关联情况,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当代科技不存在需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
四、风险应对措施
当代科技质押股权是为融资提供担保,暂未发现到期资金偿还能力方面存在重大风险。当代科技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如出现平仓风险,当代科技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补充质押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并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上述质押事项如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变化,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