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ST中达 编号:临2013-047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表决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
出资人组会议于2013年10月15日在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589号亚包商务大厦2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无锡中院主持,会议共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
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共4个表决组。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江苏
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
表决,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一、债权人组表决情况
1、职工债权组 公司职工债权人共12人,职工债权金额768,939.67元。同意《重
整计划草案》的职工债权人数12人,占出席会议的职工债权人数的100%;同意《重
整计划草案》的职工债权人所代表的的债权金额768,939.67元,占职工债权总额的
100%。职工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出席会议的担保债权人共25家,代表债权金额2,138,909,
360.84元。其中表决同意的担保债权人共22家,表决同意的人数占本组出席人数的
88%,表决同意的担保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1,858,143,147.79元,占本组债权总额
的86.51%。担保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普通债权组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计3家,代表债权金额70,250,931.04元。
其中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3家,表决同意的人数占本组出席人数的100%,表决同意的
债权额70,250,931.04元,占本组债权总额的100%。普通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出资人组表决情况
1、出资人参与表决的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共532家,代表股份
294,474,1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61,240,800股的44.53%。 其中: 通过现场会
议并有效投票的出资人共13家,代表股份237,388,1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61,240,
800股的35.90%;其赞成票代表的股份数为237,388,117股,占现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现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现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出资人共519家,代表股份57,086,054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661,240,800股的8.63%;其赞成票代表股份数为37,841,714股,占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9%;反对票18,413,040股,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2.25%;弃权票831,300股。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
2、出资人组表决结果
汇总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果,同意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75,229,831股,占
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6%;反对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18,413,040股,占
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弃权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831,300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 %。
出资人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郑志斌、杨立律师出席并见证。见
证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出资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目前,《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公司将依
法申请无锡中院予以批准。公司将根据重整工作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