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编号:临 2021-056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人民币 37,371,432.55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判决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期损益不构成负面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上海迎舟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迎舟钢构”)于 2011年 7 月签订签署了《承揽制作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 107,890,837.00 元),该合同中约定,公司委托第一被告为其位于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文化体育中心工程提供钢结构制作及安装服务。后因纠纷,公司于 2021 年 1 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王押芳、第三被告徐江、第四被告顾凤祥、第五被告洪卫星提起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1 年 2 月立案、于 2021 年 8 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近日,公司收到了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 01 民初 125 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的内容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王押芳、第三被告徐江、第四被告顾凤祥、第五被告洪卫星支付尚未支付的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文
化体育中心工程之工程款人民币 37,371,432.55 元(叁仟柒佰叁拾柒万壹仟肆叁拾贰元
伍角伍分)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03)。
三、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 01 民初 125 号),诉讼的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驳回原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迎舟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 37,371,432.55 元的诉讼请求;
2、驳回原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迎舟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押芳、徐江、洪卫星、顾凤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28,657.16 元(原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判决对公司当期损益不构成负面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