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0 证券简称:海信视像 公告编号 临2021-042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7 月 15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151.3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295 元人民币/股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以 2021 年 7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 2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51.3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295 元人民币/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海信
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1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9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1年7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7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本公告同日披露了《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内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以上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5 日。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7 月 15 日
2、授予数量:2,151.30 万股
3、授予人数:222 人
4、授予价格:8.295 元人民币/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激励对象关于各期解除限售后延长锁定的承诺不受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的影响),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算,且授予日和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本公司回购注销。
2)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期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1/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1/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1/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本次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i. 如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ii. 如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iii. 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激励对象关于各期解除限售后自愿延长锁定的承诺
激励对象关于各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自愿延长锁定作出如下承诺:如满足激励计划各期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自愿承诺将各期解除限售后的股票分别延长锁定至该期解除限售后的第 24 个月,即在各期解除限售后的 24 个月内,不得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期已解除限售的公司股票。
延长锁定期内激励对象离职的,就该等解除限售后但仍在自愿锁定期承诺内的
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如发生退休、死亡等客观情况的, 可在事实发生的当月解除延长锁定;延长锁定期内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其他变化 的,就该等解除限售后但仍在自愿锁定期承诺内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比照本次激 励计划“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 发生变化”的相关约定处理。
在延长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延长锁定,该等股份的锁定承诺与各期解除限售 后自愿承诺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次授予总数的 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获授数量(万股) 比例(%)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例(%)
于芝涛 董事、总裁 125 5.81 0.10
李佳 财务负责人 10 0.46 0.01
刘莎莎 董事会秘书 12 0.56 0.01
核心骨干员工(219 人) 2,004.30 93.17 1.53
合计(222 人) 2,151.30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