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0 证券简称:海信视像 公告编号:临 2024-080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及开展2025年度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海信视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拟继续与关联方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信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开展存款、贷款、结售
汇等金融业务。
海信财务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且公
司部分董事亦担任海信财务公司董事,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第十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三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除根据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金融服务协议》与海
信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外,公司未与海信财务公司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2025 年度拟继续与海信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开展存款、贷款、结售汇等金融业务,各类金融业务的预计额度情况如下:
类别 本次预计金额(亿元)
存款(最高余额、含利息) 40.00
贷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最 10.00
高余额,含利息、手续费)
票据贴现等融资类业务利息 0.20
结售汇 1.00
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业务 0.10
注:上述预计金额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三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详见本公告之“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关系介绍
海信财务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且公司董事于芝涛、刘鑫亦担任海信财务公司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海信财务公司属于公司的关联方。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1. 企业名称: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788291XT
3. 成立时间:2008 年 06 月 12 日
4.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88 号海信国际中心 A 座 27 层
5. 法定代表人:于芝涛
6. 注册资本:130,000.00 万元
7. 主要股东: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2024 年 1-9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经
月(未经审计) 审计)
资产总额 221.17 237.97
负债总额 170.88 189.20
净资产 50.29 48.77
营业收入 2.51 4.01
净利润 1.48 2.90
资产负债率 77.26% 79.51%
10. 诚信情况:海信财务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海信财务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与公司的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公平公允地执行。公司结合关联人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情况,参考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按照关联交易类型对关联方的履约能力进行了分析。经合理判断,海信财务公司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公司拟与海信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协议方
甲方: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三)服务内容
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将接受乙方在其业务范围内提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开具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票据贴现服务、结售汇服务、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服务及监管部门批准乙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具体业务如下:
1. 甲方在乙方的存款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含利息);
2. 乙方向甲方提供贷款、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等信贷业务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利息及手续费);
3. 甲方在乙方办理票据贴现服务,贴现利息每年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
元;
4. 甲方在乙方办理结售汇服务,结售汇金额每年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5. 乙方向甲方提供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服务,服务费每年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 定价政策:
(1)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对类似存款之存款利率;
(2)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对类似贷款之贷款利率,甲方在乙方办理电子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手续费不高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的手续费标准;
(3)甲方在乙方的贴现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为基础参考市场水平确定,不高于向甲方提供该服务的中国商业银行的贴现利率;
(4)甲方在乙方办理结售汇服务水平(含汇率水平)不逊于向甲方提供该服务的中国商业银行的服务水平(含汇率水平);
(5)乙方根据指令向甲方提供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或同类代理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
2. 定价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再贴现利率、票据贴现市场利率、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资金收支结算手续费和代理类服务费之市场水平。
本协议约定之交易乃于甲乙双方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及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属何情况而定)之条款进行。
(五)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
1. 风险评估:
作为专门为海信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乙方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并根据监管规则提供金融服务,需满足资本充足率等规定。
乙方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在与乙方开展金融业务前,甲方对乙方进行了风险监测及评估,未发现存放在乙方的存款存在风险事项。甲方将持续对乙方的履约能力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存放在乙方的存款资金安全。
2. 控制措施: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甲方与乙方发生的金融业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甲方将依据《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海信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接受海信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贷款、结售汇等金融服务,主要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有助于公司利用海信财务公司的专业优势,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该等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的使用,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第十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及开展 2025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宜,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
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及开展2025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宜,关联董事于芝涛、贾少谦、刘鑫、朱聃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项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议案的投票权。
六、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除根据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金融服务协议》与海信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外,公司未与海信财务公司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