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阳市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广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旭峰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振兴路 1 号西侧
乙方(受让方):东阳市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卡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街道卢宅街 2 号二楼
丙方(标的公司):浙江广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云池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 231 号广厦锐明大厦 1805 室
鉴于:
1.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持有浙江广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甲方拟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2. 乙方拟受让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就股权转让有关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特签订协议,以资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下列专有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本协议 指 本《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不时之书面修订、
修改、变更或补充(如有)。
转让方或甲方 指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或乙方 指 东阳市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或丙方 指 浙江广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各方 指 甲方、乙方及丙方的合称。
标的股权或标的资产 转让方所持有标的公司 100%股权,以及在本
或出售股权 指 协议签订日因附随该等股权或该等股权产生
的所有权利(包括分取红利的权利)或所带
来的收益。
交割先决条件 指 本协议第 3.1 条规定的任一交割先决条件。
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期 指 具有第 3.2 条规定的含义。
限
交割日 指 具有第 5.2 条规定的含义。
评估基准日 指 本次股权转让的评估基准日,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评估报告》 指 资产评估机构于 2022 年 6 月 7 日出具的编号
为中水致远评报字[2022]第 020169 号
资产评估机构 指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任何已经或可能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
重大不利影响 指 发展、管理、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财产、
债务、利润、财务状况、经营前景造成重大
不利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影响。
任何向第三方授予,或在资产上设置抵押、
指 质押、留置、保证、权利限制、期权、优先
权利障碍 权、索赔或任何其他种类的权利负担,或作
出或订立设立任何上述一项的协议或承诺。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签署日 指 签署本协议之日。
工作日 指 中国的商业银行进行正常银行对公业务的日
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以及法定节假日。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
指 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
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1.2. 本协议中使用之标题仅为参考之便,并非为本协议之条款作定义或
对其予以限制,不应影响本协议的理解或解释。
第二条 股权转让
2.1. 在遵守本协议之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受让方以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转让方持有标的公司 1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第三条 交割先决条件
3.1. 在本条生效且下述所有交割先决条件得以成就或满足之后,各方同
意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进行交割:
(1) 标的公司已取得与本次交易所必要的相关第三方出具的豁
免、同意和/或批准(如有),且已向受让方交付了相关的证
明文件;
(2) 转让方保证标的资产权属状态清晰,转让方合法地持有标的
资产且有权出售标的股权,标的资产之上不存在(也未设置)
任何权利障碍;
(3) 截至签署日和交割日,各方所作陈述或保证均是真实、准确
(4) 截至签署日和交割日,标的公司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
情形。
3.2. 各方承诺,将尽最大努力确保第 3.1 条所列示的交割先决条件在本
协议生效之日或各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期限(以下简称“交割先决条
件成就期限”)内得以成就。
3.3. 如本第3.1条所述的交割先决条件未能在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期限内
全部成就或满足的,则受让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但是本协议解
除不影响任何一方就其截至终止日前因其他方的违约向该等其他
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3.4. 各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相互配合,以促使第 3.1 条所列的所有
交割先决条件得以成就或满足。
第四条 标的资产价格以及价款支付
4.1. 各方同意并确认,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
进行评估,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将参考资产评估机构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值协商确定。
4.2.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 100%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
值为 6,500 万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评估值”)。在标的资产评
估值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确定的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合计为
6,500 万元。
4.3. 各方同意,受让方于股权交割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转让价款。4.4. 转让方指定上述转让价款汇入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202021709004100456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众安支行
第五条 股权转让及交割
5.1. 在本协议生效,且交割先决条件全部成就或满足的前提下,标的公
司应于转让方发出交割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或各方另行书面
约定的日期前完成交割手续,转让方应当无条件、积极配合标的公
司办理交割手续。
5.2.股权交割日为相关出售股权于工商登记变更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
日。至股权交割日起,受让方即成为该部分出售股权的合法所有者,
享有并承担转让股权有关的一切权利、权益、义务及责任;转让方
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股权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转让股权有关
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6.1. 本协议一方特此向其他方承诺,其在本协议下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误导性。
6.2. 本协议一方特此向其他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其能够独立承担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其已依法取得为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
议所必需的截至签署日可以取得的全部批准、同意、授权和
许可,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i)其设立地法律、法规和政
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ii)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规则中
的任何条款;(iii)其作出或订立的对其或其资产有拘束力
的任何重要承诺、协议和合同(如有违反的情况,其已经在
本协议签署前获得该等承诺、协议和合同之相对方或受益人
的书面同意、许可或放弃);
(4)在本协议签署后不会实施任何有可能对本协议的效力和履行
构成不利影响的行为;本协议签署后,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
6.3. 受让方向转让方承诺如下:
(1)不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损害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陈述与保
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应采取一切其他的必要措施,该等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自行或促使他人召开有关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签
订或促使他人签订任何文件等,以确保本次交易能够按本协
议之约定全面实施;
(3)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尽快完成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所有政府审批/登记/备案/注册等手续。
6.4. 转让方、标的公司向受让方承诺如下:
(1)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签署本协议之前
已认真审阅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不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损害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陈述与保
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应采取一切其他的必要措施,该等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自行或促使他人召开有关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签
订或促使他人签订任何文件等,以确保本次交易能够按本协
议之约定全面实施;
(4)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与本次交易有关
的公告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5)鉴于条件中载明的标的公司股权在签署日、交割日或本次股
权转让完成之前,前述股权上均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权
利主张、查封、冻结、判决、裁定、裁决、处罚及任何其他
法律程序、限制及第三方权利。
(6)在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本合同股权的全部权
益价值《评估报告》过程中,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向评估机构
提供的财务底稿、财务数据等所有资料均属客观、真实、无
虚假,否则转让方及标的公司需共同承担因此对受让人造成
的所有损失;
(7)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向评估机构提供的的财务资料中已经包含
了标的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担保、隐性债务等等,如股
权交割之后,受让方发现标的公司存在交割日之前的债务,
但转让方及标的公司未向评估机构披露的,转让方及标的公
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债务由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共同全额承
担,由此对受让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共同
承担。
第七条 税费分担
7.1. 各方同意,因完成本次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应
当缴纳的税款,应由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