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李晓东等附件一所列之出售方
之
资产购买协议
二〇二二年五月
资产购买协议
本《资产购买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22年5月30日在中国浙江省东阳市签署:
(1)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时代”或“上市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振兴路 1 号西侧
法定代表人:蒋旭峰
(2) 李晓东等附件一所列且在本协议首页所述之日期实际签署协议之出售方
鉴于:
1、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0052),其依据中国法律有效存续。
2、重庆汇贤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重
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 166 号火炬大厦 2 号楼 14 楼,法定代表人为李晓东。截
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重庆汇贤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
3、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交易对方合计持有重庆汇贤 86.67%股份,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李晓东 14,440,700 24.07%
2 新安洁 12,010,000 20.02%
3 上海晨灿 6,000,000 10.00%
4 正元智慧 4,350,000 7.25%
5 重庆策聚 4,070,000 6.78%
6 罗雅 1,500,000 2.50%
7 曹桂华 1,000,000 1.67%
8 高丹 1,000,000 1.67%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9 重庆顺展 810,000 1.35%
10 车彤 800,000 1.33%
11 欧波 700,000 1.17%
12 陶重阳 580,000 0.97%
13 曾志健 550,000 0.92%
14 吕德旭 500,000 0.83%
15 张南 500,000 0.83%
16 蒋莉 500,000 0.83%
17 重庆能瑞 430,000 0.72%
18 叶美延 424,700 0.71%
19 魏红旗 370,000 0.62%
20 鞠晓勤 250,000 0.42%
21 叶胜 224,600 0.37%
22 谭淑娅 200,000 0.33%
23 赵春林 200,000 0.33%
24 苟锦川 120,000 0.20%
25 孙世勇 100,000 0.17%
26 王怡舟 100,000 0.17%
27 郭邦明 70,000 0.12%
28 余杰 50,000 0.08%
29 周开军 50,000 0.08%
30 杨红卫 50,000 0.08%
31 柏杰彦 50,000 0.08%
合计 52,000,000 86.67%
4、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其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上市
公司现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重庆汇贤 86.67%股份。
为明确各方在本次股权转让中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下列专有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1) “本协议”,指本《资产购买协议》及其不时之书面修订、修改、变更或
补充(如有)。
(2) “《业绩补偿协议》”,指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于本协议签署日同日签
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不时之书面修订、修改、变更或补充(如有)。
(3) “上市公司”、“东望时代”或“收购方”,指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4) “重庆策聚”,指重庆策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5) “重庆顺展”,指重庆顺展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6) “重庆能瑞”,指重庆能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7) “新安洁”,指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
(8) “上海晨灿”,指上海晨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9) “正元智慧”,指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重庆科风投”,指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11) “重庆汇贤”或“标的公司”,指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
易对方拟促使重庆汇贤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本协议
中提及重庆汇贤时应包括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的主体。各方同意,如重
庆汇贤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注册资本有调整,则上市公司收购相关交易
对方的注册资本应以重庆汇贤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相关交易对方实际
持有的注册资本为准,但公司类型变更前后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比例应保持不变。
(12) “标的公司集团”,指重庆汇贤及其控制的重庆智策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科贤智慧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汇英优策科技有限公司、安
徽合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霖晓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汇贤科技有限公
司、昆明联大优策科技有限公司。
(13) “交易对方”或“出售方”,指李晓东、新安洁、上海晨灿、正元智慧、
重庆策聚、罗雅、曹桂华、高丹、重庆顺展、车彤、欧波、陶重阳、曾志
健、吕德旭、张南、蒋莉、重庆能瑞、叶美延、魏红旗、鞠晓勤、叶胜、
谭淑娅、赵春林、苟锦川、孙世勇、王怡舟、郭邦明、余杰、周开军、杨
红卫以及柏杰彦的统称。
(14) “业绩承诺方”,指李晓东、重庆策聚、重庆顺展、重庆能瑞、欧波及
谭淑娅。
(15) “非业绩承诺出售方”,指新安洁、上海晨灿、正元智慧、罗雅、曹桂
华、高丹、车彤、陶重阳、曾志健、吕德旭、张南、蒋莉、叶美延、魏红
旗、鞠晓勤、叶胜、赵春林、苟锦川、孙世勇、王怡舟、郭邦明、余杰、
周开军、杨红卫以及柏杰彦。
(16) “交易各方”,指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的统称。
(17) “标的资产”或“标的股权”,指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重庆汇贤 86.67%
股权,以及在本协议签署日因附随该等股权或该等股权产生的所有权利
(包括分取红利的权利)或所带来的收益。
(18) “本次股权转让”或“本次资产购买”,指交易对方将其合计持有的标
的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同时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
的行为。
(19) “交割”,指交易各方按照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完成本协议项下标的股
权的出售和购买并完成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20) “交割日”,指交割发生之日,该日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
转让后的第十五(15)日或各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日期。
(21) “评估基准日”,指本次股权转让的评估基准日,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2) “签署日”,指本协议文首所载明的各方签署本协议的日期。
(23) “《审计报告》”,指审计机构为本次股权转让出具的标的资产的《审
计报告》。
(24) “过渡期”,指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的期间。
(25)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7)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8) “独立财务顾问”,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资产评估机构”,指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0) “审计机构”,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1) “工作日”,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32) “日”指公历日。
(3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4)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 本协议中使用之标题仅为参考之便,并非为本协议之条款作定义或对其予以
限制,不应影响本协议的理解或解释。
第二条 股权转让
2.1 在遵守本协议之条款和条件的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