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事前核查,认为:
1、《关于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理财业务的议案》的事前审核意见
公司在关联方三湘银行开展存贷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业务,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资金存放与借贷行为,存贷款及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利率均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的事前审核意见
公司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系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下承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之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子 孟 唐 涯
马 光 远 周 华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