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俞宏福先生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俞宏福先生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本次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按揭与融资租赁业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按揭、融资租赁业务是工程机械行业普遍采用的销售模式,公司开展按揭与融资租赁业务,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促进公司产品的销售,加快资金回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理财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关联方三湘银行开展存贷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业务,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资金存放与借贷行为,存贷款及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利率均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系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必要的担保有利于增强其融资能力,有利于进一步开拓海外市场;公司本次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了有效规避原料现货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拟继续开展原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通过期货套期保值的避险机制,可减少因原料价格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落实了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承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子 孟 唐 涯
马 光 远 周 华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