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 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 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3-00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分别为人民币 39.72 亿元和 30.46 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
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全部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是本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
取的措施,不会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北京分行”)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央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及卢志强先生提起诉讼。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本行借款人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泛海控股和卢志强先生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为维护本行自身合法权益,北京分行对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公司等向北京金融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一)案件事实
2018年6月,武汉中心公司与北京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0亿元,尚欠本金39.72亿元。担保方式为武汉中心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泛海控股以及卢志强保证担保。2020年3月,武汉中央公司与北京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
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66亿元,尚欠本金30.46亿元。担保方式为武汉中央公司名下五块土地抵押、泛海控股及卢志强保证担保。因武汉中心公司和武汉中央公司未按照双方签署的相关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北京分行向北京金融法院对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公司等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武汉中心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972,000,000.00元、判令被告武汉中央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46,000,0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2. 判令被告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全部费用;
3. 判令原告对被告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公司名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 判令被告泛海控股、卢志强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确定的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对本行的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不会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行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本行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行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