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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1

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 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 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
                                          2024-03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北京分行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分别为人民币 8 亿元(以下金额如无特指,其币
  种均为人民币)、30.71 亿元、3.95 亿元合计 42.66 亿元和 3 亿元、3 亿元、
  3 亿元、3 亿元合计 12 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实现债权和担保权
  利的全部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是本行为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所采取的措施,不会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行北京分行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集团”)、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通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控股”)、泛海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不动产投资”)、泛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股权投资”)、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火房地产”)、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央公司”)、泛海建设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建设青岛”)、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公司”)、深圳市泛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泛海置业”)、卢志强先生等提起诉讼。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本行借款人泛海集团、泛海控股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相关保证人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为维护本行自身合法权益,本行北京分行对泛海集团、泛海控股等向北京金融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一)案件事实

  1.2019年3月,泛海集团与北京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2亿元,截至起诉日,分期还款计划项下应还未还本金8亿元。担保方式为泛海控股股票质押、通海控股以及卢志强保证担保;

  2.2019年9月,泛海集团与北京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1亿元,尚欠本金30.71亿元。担保方式为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通海控股以及卢志强保证担保;

  3.2020年7月,泛海集团与北京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亿元,尚欠本金3.95亿元。担保方式为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以及卢志强保证担保;

  4.2019年9月,泛海控股与北京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7.8亿元,截至起诉日,分期还款计划项下应还未还本金3亿元。担保方式为泛海不动产投资股权质押、泛海集团、泛海不动产投资、泛海股权投资、星火房地产以及卢志强保证担保;

  5.2019年12月,泛海控股与北京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1.6亿元,截至起诉日,分期还款计划项下应还未还本金3亿元。担保方式为泛海不动产投资股权质押、武汉中央公司名下五块土地抵押、泛海集团、泛海不动产投资、泛海股权投资、星火房地产以及卢志强保证担保;
  6.2019年12月,泛海控股与北京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1.6亿元,截至起诉日,分期还款计划项下应还未还本金3亿元。担保方式为泛海不动产投资股权质押、武汉中央公司名下五块土地抵押、泛海建设青岛名下两层商用房地产抵押、泛海集团、泛海不动产投资、泛海股权投资、星火房地产以及卢志强保证担保;

  7.2020年10月,泛海控股与北京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7亿元,截至起诉日,分期还款计划项下应还未还本金3亿元。担保方式为武汉中央公司股权质押、武汉中央公司名下六块土地和39套商
业房地产抵押、武汉中心公司名下武汉中心大厦在建工程抵押、深圳泛海置业名下五套房产抵押、泛海集团、泛海不动产投资、泛海股权投资、星火房地产以及卢志强保证担保。

  因泛海集团和泛海控股未按照双方签署的相关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北京分行向北京金融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泛海集团、泛海控股等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泛海集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合计4,266,000,000.00元、判令被告泛海控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合计1,200,000,0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2.判令被告泛海集团、泛海控股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3.判令原告对相应被告名下的抵押物、质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第1、2项诉讼请求中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相应被告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确定的泛海集团、泛海控股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三、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对本行的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不会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含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本行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本行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行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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