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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10 沪市 包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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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10:包钢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公告日期: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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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材  料

            2021 年 11 月


    关于公开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打通融资渠道,满足资金需求,缓解偿债压力,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包钢股份”)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15 亿元(含 15 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具体计划如下:

    一、发行短期融资券可行性

    (一)政策支持。交易商协会积极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大力推动产品创新,对主体评级 AA 以上的企业,募集资金用途可以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信用债券等;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不受到中期票据、发改委及交易所债券产品合并计算不超过净资产 40%的额度限制。

    (二)成本较低。短期融资券是银行间市场的公开发行品种,定价充分市场化,能够较好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融资成本较低。

  (三)融资期限相对灵活。短期融资券期限不超过 1 年,可根据公司需求灵活设置多种不同期限的品种(如 270 天、365天等),从而合理调节短期债务期限结构。

    (四)发行方式灵活。短期融资券发行采取注册制,在两年有效期内,可多次分期发行,发行灵活便捷。公司可以选择有利的发行窗口,综合考虑市场状况、公司资金需求以及还款安排,有计划、有节奏地发行短期融资券进行直接债务融资。

    (五)发行人资质良好。包钢股份符合监管机构对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公司经营稳健,债务融资空间充足,主体评级良好稳定,治理结构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资信情况良好,偿债能力强。

    二、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

    (一)发行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二)拟发行规模:公开发行短期融资券,规模拟不超过15 亿元(含 15 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及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三)发行方式:本次采用公开方式进行发行。

    (四)承销商选定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选聘。

    (五)发行利率:本次公开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利率及支付方式,由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六)拟发行债券期限:不超过 1 年期(含 1 年)。

    (七)担保方式:本次公开发行短期融资券无担保。

    (八)审理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九)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前期负债、补充营运资金等符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及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资金投向。

    (十)承销方式:由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短期
融资券。

    (十一)公司的资信情况、偿债保障措施:公司承诺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本次短期融资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偿还保证措施。

    (十二)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如果公司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或登记的,则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发行。

    三、授权事项

    公司根据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安排,为合法、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存续期管理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之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公开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
规模、发行期限、发行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安排(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含权条款以及设置的具体内容、确定担保相关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金额比例、偿债保障安排(包括本次发行方案项下的偿债保障措施)等与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二)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协助办理本次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及存续期管理相关事宜;开展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注册、发行、还本付息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批准、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信息披露安排、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及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三)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短期融资券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四)若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五)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工作。

    (六)办理与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在前述各项事宜取得股东大会批准及授权之同时,同意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前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处理与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有关的事务。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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