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87 证券简称:中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4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70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832,010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1.7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359,577.3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3,091,243.59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17,268,333.7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出具天健验〔2024〕15-2 号《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分别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放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常州武进中瑞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动力锂电池精密
电子科技股份 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4200000034480 20,000.00 结构件项目
有限公司
常州武进中瑞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动力锂电池精密
电子科技股份 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32050162960009988888 25,102.16 结构件项目
有限公司
常州武进中瑞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动力锂电池精密
电子科技股份 司常州分行 406020100100379726 4,000.00 结构件项目
有限公司
常州武进中瑞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动力锂电池精密
电子科技股份 司常州分行 519903372110018 20,000.00 结构件项目
有限公司
常州武进中瑞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研发中心建设项
电子科技股份 司常州分行 51549600000911 5,000.00 目
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1,726.83 万元,截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募集资金
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额原因系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支付。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黎、卞建光(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