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1505 证券简称:苏州规划 公告编号: 2023-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州规划”)于
2023年9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募投项目“区
域营销中心建设及设计专业化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25号)同意,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6.35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 为 人 民 币 579,700,000.00 元 , 扣 除 相 关 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税 ) 人 民 币
80,737,205.8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8,962,794.1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3]验字第90034号)。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已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共同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智慧城市综合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9,553.46 9,553.46
2 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4,676.18 4,676.18
城乡规划创意设计与研究中心建设
3 项目 12,569.30 12,569.30
区域营销中心建设及设计专业化扩
4 建项目 15,015.40 15,015.40
合 计 41,814.34 41,814.34
三、本次拟增加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情况及原因
本次拟增加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区域营销中心建设及设计专业化扩建 项目”。本项目投资原计划将分别用于扩建深圳区域中心、惠州分公司、大亚 湾分公司、佛山分公司、昆山分公司、常熟分公司、盐城分公司、太仓分公司、 贵阳分公司、土地规划分公司、园区规划分公司等。将苏州规划原有设计人员 进行扩充并引进高端人才,优化人员结构,增强公司整体设计及拓展全国市场 能力。
公司上市后,业务规模不断扩张,规划设计服务网络的范围也随之扩大, 该项目原拟实施的地点已不能满足公司业务布局的需要。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公司拟增加该项目的实施地点。具体地点包括:1、长三角区域,一是 围绕公司本部进一步扩建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昆山、太 仓、常熟、园区、张家港等,二是在苏州之外的长三角重要城市布局,包括但
不限于合肥、盐城、徐州等;2、大湾区,在该区域内的重要节点城市布局,包括但不限于深圳、惠州、佛山等地。公司将根据具体布点的场地获取方式、人员规模、设备投资、业务开展情况,审慎投入,在不改变总投资额的前提下,优化项目投资结构。
四、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综合考虑到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布局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妥善实施。本次增加实施地点的范围在总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之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9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增加募投项目“区域营销中
心建设及设计专业化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
(二) 监事会意见
2023年9月2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增加募投项目“区域营销中心建设及设计专业化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
(三) 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区域营销中心建设及设计专业化扩建项目”实施地点
的事项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关程序,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是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做出的审慎调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区域营销中心建设及设计专业化
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
(四) 保荐机构核査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9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