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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5

恒达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8 月 15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8月 15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8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工业园区大明路 8 号浙江恒达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66,811,25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4.99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8,469,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5.63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8,342,1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6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363,07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3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6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8 人,代表股份 232,1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606%。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结果如下:

    (一)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潘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 66,658,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10,7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8.0439%。

    潘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姜文龙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 66,658,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10,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8.0139%。

    姜文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赵新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 66,658,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10,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8.0139%。

    赵新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叶素芳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 66,658,8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10,6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8.0147%。

    叶素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方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 66,658,8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10,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8.0134%。

    方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廖寿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 66,658,8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10,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8.0125%。

    廖寿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李元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 66,658,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10,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8.0123%。

    李元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乐进治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 66,658,8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10,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8.0114%。

    乐进治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郑梦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 66,658,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10,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8.0123%。

    郑梦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周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 66,658,8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10,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8.0117%。

    周青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黄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 66,658,8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10,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8.0106%。

    黄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6,717,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8%;反对 81,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3%;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995%;反对81,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01%;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04%。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6,728,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9%;反对 74,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弃权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394%;反对74,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225%;弃权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徐致远律师、秦帅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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