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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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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1 号)同意注册,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37.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6.58元,募集资金总额 81,829.4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1,396.69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0,432.77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 8月1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865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9月 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暨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5,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浙江恒川新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恒川新材”)增资,用于投资建设全资子公司恒川新材作为实施主体的“年产 5万吨新型包装用纸生产线及 1万吨食品医疗纸制品深加工项目”。同意公司就上述事项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专项存储本次投入的超募资金,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23 年 9 月 27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暨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恒川新材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恒川新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超募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                        年产 5万吨新型包

 恒川新材  份有限公司龙游  33050168722709888899  装用纸生产线及 1

                  支行                            万吨食品医疗纸制

                                                    品深加工项目

    注:因部分银行支行不能对外签署协议,故部分监管协议实际以分行名义对外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恒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年产5 万吨新型包装用纸生产线及1万吨食品医疗纸制品深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如有),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鄢让、俞康泽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第 6 条的约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8654号)。

  特此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0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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