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
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4,614.61 万元和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1,933,245.28 元
(不含税)。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1号)同
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37.00 万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6.58 元,募集资金总额
81,829.4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1,396.6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70,432.77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8月 14日划
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
会验[2023]8654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恒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川新材”)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 募集资金 建设期
总额 投资金额
1 恒川新材新建年产 3 万吨新型包装 16,875.00 15,623.89 2 年
用纸生产线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25,000.00 25,000.00 -
合计 41,875.00 40,623.89 -
注:恒川新材新建年产 3 万吨新型包装用纸生产线项目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召开前累计已投入资金 1,251.11 万元。
三、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3年 8月 12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15,865.7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自筹资金实际 占总投资的 拟置换金额
投入金额 比例(%)
恒川新材新建年产 3
万吨新型包装用纸生 16,875.00 15,865.72 94.02 14,614.61
产线项目
注:拟置换金额与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的差额为恒川新材新建年产 3 万吨新型包装用纸生产线项目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召开前累计已投入资金1,251.11 万元不可置换。
四、 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13,966,929.09 元
(不 含 税 ), 其 中 公 司 以 自 筹资 金 支付 的 发 行费 用为人民币
1,933,245.28元(不含税),公司拟置换金额为 1,933,245.28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 1,886,792.45 1,886,792.45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手续费用 46,452.83 46,452.83
及其他费用
合 计 1,933,245.28 1,933,245.28
注:上述金额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3]8871 号)。
五、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对披露募集资金安排如下:“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缺口部分将通过公司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予以解决;如果实际募集资金满足上述项目投资后有剩余,则剩余部分资金将用于增加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可以利用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再偿还前期已使用的银行贷款,或置换已投入的自有资金。”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本次拟置换的金额为 148,079,344.40 元,与招股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 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 8月 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 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 8月 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三)独 立董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系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际投资情况而做出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四)会 计师事务所鉴证意 见
我们认为,恒达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恒达新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 荐人 核 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恒达新材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 备查文件
1、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3]8871号);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