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56 证券简称:盘古智能 公告编号:2023-003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盘古智能”)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8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15 万股。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3)第 030022 号),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111,434,205股增加至 148,584,205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11,434,205.00 元增加至148,584,205.00 元。
二、变更公司登记类型的情况
公司股票已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类
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结合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公司类型等的变更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时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148,584,205 元。
第六条 公司于【】年【】月 第六条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 2023
【】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年 5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 人民币普通股 3,715 万股,于 2023
【】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年 7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 板上市。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新增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8,584,20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148,584,205 股,无其他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种类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 外: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 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的证券。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务: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担赔偿责任。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务承担连带责任。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
担保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