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事特”、“发行人”或“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4通用设备制造业”。截至2023年7月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2.91倍。本次发行价格31.89元/股对应发行人2022年扣非前后孰低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1.36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公司近20日扣非后算术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公司近20日扣非前算术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福事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 号,以下简称“《首发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方式进行,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发布的《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2、发行人和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德邦证券”)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31.89 元/股。投资者请
按此价格在 2023 年 7 月 11 日(T 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
购方式进行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网上申购日为 2023 年 7 月 11 日
(T 日),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证券申购。
4、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号
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7 月 13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5、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当出现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
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
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7、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
投资,请认真阅读本公告及 2023 年 7 月 10 日(T-1 日)披露的《江西福事特液
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8、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事特”、“发行人”或“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4通用设备制造业”。截至2023年7月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2.91倍。本次发行价格31.89元/股对应发行人2022年扣非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1.36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公司近20日扣非后算术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公司近20日扣非前算术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2、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3、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000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计划所需资金额为 67,410.96 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 31.89 元/股,发行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 63,780 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 6,213.66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 57,566.34 万元,低于前述募投项目计划所需资金总额,请投资者注意所筹资金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风险。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福事特首次公开发行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1287 号)。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福事特”,股票代码为“301446”,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福事特所属行业为“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为 2,000 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其中网上发行 2,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8,000 万股。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网上发行价格为 31.89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3.5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2.3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1.3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6.4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算)。
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不超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
静态市盈率 32.91 倍。(截至 2023 年 7 月 6 日(T-3 日))。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
元”。发行人 2021 年、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0,113.76 万元
和 15,538.1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555.04 万元和 8,134.08 万元,最近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因此发行人符合上述上市标准。
5、网上发行重要事项
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时间为:2023 年 7 月 11 日(T 日)9:15-11:30、13:00-15:00。
2023 年 7 月 11 日(T 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 2023
年 7 月 7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
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可通过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以
下简称“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 2023 年 7 月 7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投资者
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20,00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
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