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13 证券简称:安培龙 公告编号:2024-001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45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92.35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2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29,206,375.00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
民 币 84,927,085.16 元 ( 不 含 税 ) 后 的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544,279,289.84 元。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
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出具“众环验字(2023)010006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龙岗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
岗支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
下:
序 账户 协议所列的专户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账号
号 用途 余额(人民币元)
1 安培 深圳安培龙 中国银行股份有 761477519651 55,000,000.00
龙智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平湖
能传 限公司 支行
感器 深圳安培龙 中国民生银行股
产业 科技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深圳 640629404 55,000,000.00
园项 限公司 分行海岸城支行
目 深圳安培龙 中国工商银行股
科技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深圳 4000024319201113250 40,000,000.00
限公司 平湖支行
深圳安培龙 东莞银行股份有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 529000015866984 37,641,600.00
限公司
深圳安培龙 兴业银行股份有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坪山 338330100163230927 59,999,996.00
限公司 支行
深圳安培龙 中国光大银行股
科技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深圳 39180180808232019 50,000,000.00
限公司 熙龙湾支行
深圳安培龙 宁波银行股份有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盐田 86011110000086465 32,898,700.00
限公司 支行
深圳安培龙 杭州银行股份有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平湖 4403041060000000270 63,098,800.00
限公司 支行
补充 深圳安培龙 杭州银行股份有
2 流动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平湖 4403041060000000429 100,000,000.00
资金 限公司 支行
项目
深圳安培龙 中国建设银行股
科技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深圳 44250100001209668899 61,383,527.07
3 超募 限公司 布吉支行
资金 深圳安培龙 招商银行股份有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布吉 755903164210818 20,000,000.00
限公司 支行
注: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的上级支行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的上级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的上级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签
署。
公司已经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1)。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 3 家银行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各方主体:
甲方: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截止 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伟、刘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