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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玮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4

凌玮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373        证券简称: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4-46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 9:15-
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 555 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交流中心 702 公司总部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颖妮女士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76,641,0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6551%。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70,494,5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9887%。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146,4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664%。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76,484,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1%;反对

15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70,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801%;反对 15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1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76,484,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1%;反对

15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70,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801%;反对 15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1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 76,484,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1%;反对

15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70,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801%;反对 15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1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76,484,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1%;反对

15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70,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801%;反对 15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1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76,484,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1%;反对

15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70,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801%;反对 15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1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新余高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凌玮力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颖妮、胡湘仲、洪海、彭智花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8,470,0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01%;反对 157,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470,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01%;反对 15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9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监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 76,484,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1%;反对

15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70,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801%;反对 15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1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76,484,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1%;反对

15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70,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801%;反对 15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1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76,484,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1%;反对15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70,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801%;反对 15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1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76,484,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1%;反对

15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70,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801%;反对 15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1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瑮蛟、黄艺诗

  3、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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