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53 证券简称:普莱得 公告编号:2023-005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23,577.70 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05.33 万元,共计 23,883.03 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6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5.2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6,937 万元,
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430.35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61,506.65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中
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3]D-0019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已将募集资金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资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 2023 年 6 月 6 日,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
23,577.7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 已预先投入资金 拟置换金额
年产800万台DC锂电
1 电动工具项目 56,144.72 23,577.70 23,577.70
(二)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 2023 年 6 月 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 305.33 万元,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不含 已预先投入资金 拟置换金额
税)总额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3,788.89 200.00 200.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18.87 70.75 70.75
3 律师费用 167.78 30.99 30.99
4 本次发行相关信息披露费用 435.85 0 0
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8.97 3.58 3.58
6 合计 5,430.36 305.33 305.33
注:以上数据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已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立信中联专审字[2023]D-0488号的鉴证报告。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做了如下安排:“公司将严
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拟置换方案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会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的内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3]D-0488 号),认为: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6 日止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及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