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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睡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2-08-30

趣睡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
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交所可在深交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点或
期间内委托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持有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按照《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涉嫌违规的,
由证券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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