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1317 证券简称:鑫磊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4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岭市城西工业园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钟仁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2,39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7,190,000股的71.50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2,3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7,190,000股的71.49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7,190,000股的0.00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401,0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7,190,000股的4.70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396,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7,190,000股的4.70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7,190,000股的0.0027%。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钟仁志先生、钟佳妤女士、金丹君女士、袁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钟仁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390,00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96,73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19%。
议案1.0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钟佳妤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390,00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96,73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19%。
议案1.0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金丹君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390,00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96,73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19%。
议案1.0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袁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390,0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96,73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19%。
(二)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戴海平先生、余劲国先生、阳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2.0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戴海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390,0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96,73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19%。
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390,0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96,73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19%。
议案2.0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阳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390,00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96,73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19%。
(三)逐项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巧雯女士、江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3.0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陈巧雯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390,0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96,73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19%。
议案3.0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江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390,0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96,73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19%。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许雅婷、张巧玉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