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05 证券简称:朗坤环境 公告编号:2023-005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6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鉴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9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089.27 万股,已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
注册资本金增加到 24,357.07 万元
二、《公司章程》拟修订情况
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公司类型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将《深圳市朗坤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人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
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主要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深圳证券交易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经深圳证
所审核,于[]年[]月[]日取得中华人民 券交易所审核,于 2023 年 3 月 9 日
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注册决定,首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创业板注册决定,首次公开向社会公
[]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89.27 万
股,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267.80 万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357.07
元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
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的股份 总数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8,267.80 万股,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18,267.80 万股,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24,357.07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份不受 6 个月时 份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的利益。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的其他事项。 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
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际承担能力。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十六条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