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远翔新材 证券代码:301300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5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6
五、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情况...... 7
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 8
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说明...... 12
八、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 13
九、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14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5
十一、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6
(一)备查文件......16
(二)咨询方式......16
一、 释义
远翔新材、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次股权激励 指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计划 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
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
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
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2023年 2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系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远翔新材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对远翔新材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远翔新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2、2023 年 5 月 11 日至 2023 年 5 月 20 日,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
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5 月 30 日
作为授予日,以 14.71 元/股的价格向 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综上,我们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远翔新材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2022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64,15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5,660,000.0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
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5 月 24 日,除权除
息日为:2023 年 5 月 25 日。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需对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授予价格由 15.11 元/股调整为 14.71元/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
根据远翔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30日。
(二)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标的股票种类: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予的 占授予权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