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8 证券简称:清研环境 公告编号:2023-074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芦嵩林先生和吴秉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及监事会的规范运作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第一届监事会全体监事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由衷的感谢!
特此公告。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8 月 29 日
附件:
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芦嵩林先生,198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环境工程专业,
本科学历。主要工作经历:2009 年 7 月至 2010 年 10 月任河南汇通环境工程有
限公司技术员,2010 年 10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工程师,2015
年 5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深圳市清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2019 年 1
月至今历任深圳市清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20 年 9 月至今历任深圳市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芦嵩林先生不存在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工作的情形;2019 年 4 月至今任广东清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1 年 6 月至今任上海清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23年 1 月任深圳清研数联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609,924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吴秉奇先生,198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微生物学专业,
硕士学历。主要工作经历:2007 年 7 月至 2009 年 7 月任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质检员,2012年7月至2018年 3月任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工程师、
研究院一所工程师,2018 年 3 月至 2020 年 12 月历任深圳市清研环境科技有限
公司、深圳市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工
程师,202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综合部经理,2020 年 9 月至今历任深圳市清研环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秉奇先生不存在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工作的情形;2019 年 4 月至今任广东清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监
事,2021 年 6 月至今任上海清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2 年 6 月任海南清
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3 年 6 月至今任玻尔新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监事;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609,924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