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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2

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
“发行人”或“公司”)所属行业为“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3 年 5 月
10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
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0.35 倍。本次发行价格 31.48 元/股对应发行人 2022 年扣非
前后孰低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0.33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
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30.35 倍(截至 2023 年 5 月 10 日),低于同行业
可比上市公司 2022 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的算术平均值 37.10 倍(截至 2023 年 5
月 10 日),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1. 同星科技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组织实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2.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公布的《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流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的重点内容,敬请投资者关注:

    (1)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
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2)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国信证券”)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
发行价格:31.48 元/股。投资者请按照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T 日)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 2023 年 5 月 17 日(T+2 日)公
告的《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中签的投资者应确
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5 月 17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
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5)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
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3.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
投资,认真阅读本公告及 2023 年 5 月 12 日(T-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经济参考网上的《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4.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不存在影响本
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发行。

  2.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4通用设备制造业”。截至2023年5月10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4通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0.35倍。本次发行价格31.48元/股对应发行人2022年扣非前后孰低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0.33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30.35倍(截至2023年5月10日),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3. 本次公开发行股数为2,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设老股转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28,931.95万元。若本次发行成功,按本次发行价格31.48元/股、发行股份数量2,000万股计算,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62,96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预计发行费用6,943.72万元(不含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56,016.28万元,超出募投项目计划所需资金,发行人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合理使用。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4.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 同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520号文)。

  2.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并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同星科技”,网上申购代码为“301252”。

  3.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2,000万股,其中,网上发行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0%。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6,0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为8,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4.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的发行价格为31.48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7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4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0.3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9.8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不超过 2023 年 5 月 10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30.35 倍。

    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2 条,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

    发行人最近两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为 14,881.21 万元,超过 5,000 万元,发行人满足其选择的上市标准。
  6. 网上发行重要事项

  (1)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5 日(T 日)9:15-11:30、13:00-15:00。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2)2023 年 5 月 15 日(T 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并开
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且在 2023 年 5 月 11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投资者均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投资者按照其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 20,000 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上限。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网上投资者申购日 2023 年 5 月 15 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
2023 年 5 月 17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
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对于申购量超过网上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5)新股申购委托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
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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