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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帮股份: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6

盛帮股份: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233        证券简称:盛帮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6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新一届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人,职工代表监事 1 人。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邹兴平先生、余全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职工代表监事将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上述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监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非失信被执行人。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未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中不存在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后,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
附件: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邹兴平先生,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3 年至 1995 年,任四川橡胶厂技术员;1995 年至 2006 年,历任成都通达品
质部部长、技术部材料工程师;2007 年至 2010 年,任盛帮有限技术部材料工
程师;2010 年至 2012 年,任公司技术中心橡胶材料总监;2012 年至 2017 年,
任公司技术中心材料部部长;自 2018 年起任公司技术中心材料部总监;自
2016 年起任公司监事;自 2019 年起兼任公司胶料事业部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邹兴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12%。邹兴平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余全胜先生,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1 年至 2000 年,任成都汽车制造厂品质工程师、产品设计工程师;2000 年
至 2006 年,任成都通达技术部技术员;2007 年至 2010 年,历任盛帮有限技术
主管、技术部部长;2010 年至 2019 年,任公司检测中心主任;2013 年至 2019
年,兼任公司售后服务部部长;自 2012 年起任公司监事;自 2019 年起任公司汽车事业部技术部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余全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16%。余全胜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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