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1 证券简称:光庭信息 公告编号:2024-023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84.15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 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2年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 年 3 月 22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
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汤湘希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 2022 年 4 月6 日召开的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2 年 3 月 22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对 2022 年激励计划拟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 年激励计划获得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2 年 4 月 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六)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七)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
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作废 2022 年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119.56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作废 2022 年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84.15 万股。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激励对象离职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
职或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鉴于 3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 16.14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3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0.96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合计作废 17.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担任监
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职务,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鉴于 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被选举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不再符合激励对象
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0.36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情况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公司 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应考核年度的营业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收入增长率(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2 年 35% 30%
第二个归属期 2023 年 65% 55%
第三个归属期 2024 年 95% 75%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各期归属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
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
A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
标,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所有激励对象(不含上述已离职的 33 人及职务变更为公司监事的 1 人)已获授但当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66.69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63.96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 2.73 万股。
(四)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总体情况
综上,本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4.15 万股。本次作废后,公司 2022 年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调整为 193 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184 人、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 9 人),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含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
由 150.84 万股调整为66.69 万股(首次授予63.96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2.73 万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2022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定正常实施。
四、相关审议程序与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职务发生变更,以及公司层面 2023 年度未达到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董事会同意公司作废 2022 年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84.15 万股。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84.15 万股。上述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合法、有效,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