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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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委托,就战略投资者参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光庭信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以下简称“《承销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国金创新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一)未盈利企业;(二)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三)红筹企业;(四)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下简称“四个值”)孰低值的企业。发行人为上述企业之一的,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
根据《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若发行人的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的孰
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1、主体信息
根据国金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金创新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 55 号 1 幢六层 612 室
法定代表人 石鸿昕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0,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10 月 25 日至不约定期限
一般项目: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
经营范围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股东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根据国金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承诺函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金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国金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金证券持有国金创新100%股权。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及国金创新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国金创新为国金证券旗下全资另类证券投资子公司。因此,国金创新具有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机构(主承销商)全资子公司,国金创新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国金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根据国金创新出具的承诺函,国金创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将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国金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主承销商”)所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八、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
九、发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如违反本函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二)光庭信息资管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国金证券光庭信息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光庭信息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光庭信息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国金证券光庭信息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品名称
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TE806
管理人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 年 11 月 18 日
成立日期 2021 年 11 月 17 日
到期日 2026 年 11 月 16 日
认购资金(万元) 4,280.00 万元
投资类型 权益类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光庭信息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3、战略配售资格
光庭信息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发行人董事会已审议通过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光庭信息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类型。
4、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光庭信息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姓名、职务、拟认购金额如下:
是否为上市 认购资金 认购比例
序号 姓名 职务 公司高管与 (万元) (%)
核心员工
1 王军德 董事、总经理 是 460.00 10.75
2 李森林 董事、副总经理 是 400.00 9.35
3 朱敦禹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 500.00 11.68
4 葛坤 董事、财务总监 是 220.00 5.14
5 程德心 副总经理 是 260.00 6.07
6 李红 行政主管 是 260.00 6.07
7 周风明 事业部总经理 是 400.00 9.35
8 张龙 事业部总经理 是 400.00 9.35
9 黄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