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6 证券简称:万凯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4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最新颁发或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公司对《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1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书。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2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
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3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
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4 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5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他担保情形。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6 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之二以上通过。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项、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以上通过。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 ……
7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 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 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利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不包括购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 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及虽进行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
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
动。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及虽进行前款规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外,公司在十二个月 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外,公司在十二个月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8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公司董事会总人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公司董事会总人
数的 2/3 时; 数的 2/3(即董事人数少于 5 名)时;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所确定的地点。 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开。公司还将提供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公司还将提供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9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视为出席。 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