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 2
释 义 ...... 4
正 文 ...... 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0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7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4
八、发行人的业务 ...... 2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8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9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 41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1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1
二十四、结论意见 ...... 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2015 锦律非(证)字 0594-11
致: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迈赫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之法律服务协议》及《法律服务补充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
见书和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核查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迈赫 指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
迈赫自动化装备 指 山东迈赫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系迈赫股份的曾用名
迈赫设计院、子公司 指 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迈赫设计院潍坊分 指 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潍坊分院
院
迈赫设计院山东分 指 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分院,系迈赫
院 设计院潍坊分院的曾用名
迈赫设计院济南分 指 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公司
迈赫设计院无锡分 指 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公司
迈赫设计院青岛分 指 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公司
迈赫投资 指 山东迈赫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迈赫投资 指 天津迈赫投资有限公司,系迈赫投资的曾用名
亿隆投资 指 诸城市亿隆投资有限公司
潍坊赫力 指 潍坊赫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精典机电 指 山东精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精典建筑 指 山东精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11 月被精典机电吸
收合并
精典置业 指 山东精典置业有限公司
精典智联 指 天津精典智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引》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过往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适用的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发行人与安信证券于 2019 年 4 月签署的《迈赫机器人自动化
《承销协议》 指 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之主承销协议》
发行人与安信证券于 2019 年 4 月签署的《迈赫机器人自动化
《保荐协议》 指 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之保荐协议》
《审计报告》 指 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 1-00182 号《迈赫机器人
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招股说明书》 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A 股 指 中国境内发行上市、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安信证券
元、万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
大信会计师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潍坊工商局 指 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的批准与授权
2019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
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于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