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并出具《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2745 号)。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
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4,300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邢乐成 _________________
蒋 灵 _________________
李奇凤 _________________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