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88 证券简称:力诺特玻 公告编号:2021-001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02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核准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58,109,777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3.00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 755,427,101.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不含税)50,325,626.06 元和其 他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20,212,619.8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684,888,855.14 元。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 其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73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近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泉城支行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根据前 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营业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泉城支行开立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元) 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性硼硅药用玻璃
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 37050161880100002127 331,453,600.00 扩产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
年产 9200 吨高硼硅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6010100101406929 50,950,400.00 玻璃产品生产项目
济南分行营业部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
LED 光学透镜用高硼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6010100101421199 89,374,800.00 硅玻璃生产项目募
济南分行营业部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轻量化高硼硅玻璃
济南分行营业部 376010100101421073 67,184,600.00 器具生产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超募资金及发行费
济南泉城支行 86611732101421012295 168,138,074.94 用项目的存储和使
用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4,888,855.14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验资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与上述 3 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
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中性硼硅药用玻璃扩产项目、年产 9200 吨高硼硅玻璃产品生产项目、LED 光学透镜用高硼硅玻璃生产项目、轻量化高硼硅玻璃器具生产项目、超募资金及发行费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未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启超、杜慧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736 号)。
特此公告。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