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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21-12-02

凯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PDF查看PDF原文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nan Carve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声明及承诺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396.00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
                      本的 25%,全部为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12 月 14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板块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9,582.17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时间    2021 年 12 月 2 日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正文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凯鑫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陈海刚、韩留才夫妇的承诺

  1、控股股东凯鑫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股份,本公司仍遵守上述承诺。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股票上市 6 个月内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陈海刚、韩留才夫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股份,本人仍遵守上述承诺。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股票上市 6 个月内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1、周口定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股份,本单位仍遵守上述承诺。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股票上市 6 个月内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周口产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股份,本单位仍遵守上述承诺。

  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股东的承诺

  1、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亲属柳中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股份,本人仍遵守上述承诺。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股票上市 6 个月内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周口聚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股份,本单位仍遵守上述承诺。

  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农民工返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股份,本单位仍遵守上述承诺。

  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华淩投资、返乡创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单位登记成为发行人股东之日
(即 2019 年 12 月 23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股份,本单位仍遵守上述承诺。

  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
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凯鑫投资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0%;本公司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股票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3、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陈海刚、韩留才夫妇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 2 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0%;本人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发行人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股票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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