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79 证券简称:泽宇智能 公告编号:2024-006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剑女士。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25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南通市崇川区中环路279号泽宇智能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公司在现场会议的基础上结合视频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出席人员: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8,208,8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50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78,2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50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8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7,746,8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0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7,73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59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8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7%。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8,201,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739,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8,208,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746,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郑豪、童亚星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