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79 证券简称:泽宇智能 公告编号:2022-022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改原因及依据
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改。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及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七十九条 原《公司章程》自第十二条起至第七十九
条,条款数均加一。
即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八十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股金; 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担的其他义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补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决议; 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事项; 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