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5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6
四、 发行人的设立 ......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0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8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3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3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2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7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8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8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8
二十一、 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28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9
二十三、 结论意见 ......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01F20161910
致: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泽宇智能”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向发行人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定义,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的含义一致,《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和授权了本次发行上市。
2021 年 6 月 11 日,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 2021 年第 31 次审议会议,认为
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变化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00585592266C
住 所 南通市崇川区中环路 279 号 1-4 幢
法定代表人 张剑
注册资本 9,900 万元整
实收资本 9,900 万元整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智能电力配套设备的生产、研发及销售;智能监测装置生产;计算机
网络安装施工、通讯工程安装施工、电子工程安装施工、光缆工程安
装施工及以上工程的维护;工程技术咨询及服务;通讯网络设备、电
经营范围 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器机械、仪器仪表、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的
销售;通讯网络设备的生产(另设分支机构经营);软件开发及系统
集成;机器人、充电桩的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11 年 11 月 18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二)经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经营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查验,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分别签署了承销协议、保荐协议,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和《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及有关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6526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并经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已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7、根据公安机关/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作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1、 主体资格和规范运行
经查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财务与会计
根据《审计报告》及《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6527 号)(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并经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