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 义 ...... 4
正 文 ...... 6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
四、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 9
五、 结论意见 ......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194717
致: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零点有数”)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并得到了发行人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影印件、确认函或证明,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向本所律师披露: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确认函、证明及其所述之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陈述和遗漏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和相符,且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真实和有效,各文件的正本及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政府部门撤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与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上报文件及相关事实的合法性进行了核査,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对此本所律师依赖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专业报告中的意见作出判断。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锦天城、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股份
指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零点有数
零点有限、有限公司 指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零点双维 指 北京零点双维咨询有限公司,零点有限前身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 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1,805.9944 万
指
上市 股普通股
保荐人、保荐机构、
指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中原证券
天健、发行人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公司法》 指
席令第 15 号,2018 年 10 月 26 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证券法》 指
席令第 37 号,2020 年 3 月 1 日实施)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创业板注册管理办
指 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7 号,
法》
2020 年 6 月 12 日实施)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深证上〔2020〕500 号)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
《公司章程》 指
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订并将在上市后实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施的《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零点有数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 指 天健 2021 年 9 月 17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
健审〔2021〕10058 号)
《验资报告》 指 天健 2021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
健验〔2021〕592 号)
《招股说明书》 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
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一期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并依法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
发行人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将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期限延长至该次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授权内容不变。
(二)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
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23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1 年第 23 次审议会
议审核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
(三) 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2021 年 9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1〕3137 号《关于同意北
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 深交所同意股票上市交易
2021 年 11 月 1 日,深交所出具深证上〔2021〕1069 号《关于北京零点有数
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发行人发
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零点有数”,证券代码为“30116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了发行人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与授权,该等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以及深交所同意其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9590674493W,注册资本为 5,417.983 万元,住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
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幢 B1-2604 室,主体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
上市),法定代表人为袁岳,营业期限为 201